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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拍案|企业应当以何标准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益增多

用工关系复杂、工资拖欠等问题

也随之凸显!

每周一个普法案例

共创和谐劳动关系

本周“周三拍案”开庭啦

跟龙小跃一起来了解下吧~

    郭先生入职一家物流公司后,通过公司运营的应用软件进行考勤签到,公司通过该应用软件发布配送需求信息,郭先生按照需求信息提供揽件配送服务。


    2021年11月后,该公司开始拖欠郭先生工资,郭先生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司如实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提交的运营协议显示应用软件的运营主体为某公司,该运营软件提供的服务类型与郭先生主张的工作内容相符;郭先生提交的考勤记录显其受该公司管理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货物专用运输”等,与郭先生工作内容相符,因此法院依法确认郭先生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郭先生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郭先生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的工资。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

第八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条

企业要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要对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较为复杂,如外卖配送领域包括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而专送骑手又可划分为全日制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等,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公司会以劳动者系“兼职”,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进行抗辩,因此基于不同用工模式,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一定难度。


今天的案例到这就结束啦

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