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上班一边兼职、开公司
算不算违法?
单位以此辞退要赔钱吗?

每周一个普法案例
共创和谐劳动关系
本周“周三拍案”开庭啦
跟龙小跃一起深入了解下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法律风险

2023年6月,刘某入职甲公司,入职时甲公司明确告知其在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或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业性质的活动,包括网络推荐(含微商、代购)活动,否则公司可视其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在载有上述规定的《应聘须知》上签字确认。后甲公司发现,刘某系乙公司的股东及经理【
乙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多次发现刘某在工作时间向他人推销乙公司产品。经调查核实后,甲公司以刘某违反《应聘须知》约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刘某在入职甲公司时,已经注册并经营乙公司,该公司与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家政服务,两家公司属于竞业性质。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确无实际经营。
其次,入职时甲公司已书面告知刘某在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或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业性质的活动,实际上已向刘某提出,但刘某知晓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仍未予以改正。故刘某在入职时已注册并经营乙公司,经甲公司告知仍拒不改正,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甲公司应聘须知》的规定。
因此,对于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今天的案例到这就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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